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会民族文化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我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传承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登记与服务领域和范围
第三条 我会志愿者采取根据我会工作需要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本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四条 我会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我会将建立志愿者档案,对志愿者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本会开展的各项合法合规的公益活动等事项。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行政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网站支持、宣传设计、非遗表演、项目咨询顾问等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6、对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8、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9、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7、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条 志愿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我会提出加入申请。
第十一条 经本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即成为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表彰、激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3、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优先给予赴海外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亦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4、志愿者若申请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